你的位置:首页 > 律所动态 > 正大论著

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

浏览量:1386

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

                                                (文:黎志锋)

       

又逢七夕佳节,正是万众秀恩爱之时。然而灯火万家样,有人恩爱有人愁。对于部分已经积怨难返坚决要离婚的朋友,本律师秉着为民解忧解难的无私精神,适时普普法,希望能让佳节中处于人生低谷的朋友在本文的帮助下圆满解决房产分割的后顾之忧,顺利离婚。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对大部分夫妻来说,房产就是财产权重占比最大的部分(没有之一),而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问题也是此类纠纷中的难点之一。

 

一、协议离婚中的房产分割

对于双方你情我愿的协商一致离婚,房产分割一般不是什么问题,随意,当事人喜欢就好。

 

二、诉讼离婚中的房产分割

诉讼离婚中的房产分割,处理起来较为复杂,需要针对出资情况、购买时间、权属登记等各种不同情况做具体分析,整理常见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婚前购买房产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1、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3、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但把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此种情况比较复杂,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并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如果一方父母婚前就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毫无疑问是登记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但是,如果父母婚前仅向子女资助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夫妻双方婚内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的问题

1、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仅是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依然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在诉讼中主张分割。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购买房产系用婚前个人财产,需要证据的支撑。因此,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产的一方要保留好相关转账凭证,以免离婚诉讼时因缺乏证据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支持购买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4、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诉讼时另一方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并把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但系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出资方父母对己方子女的赠与,首付部分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房产分割的特殊情况也不少,无法在此一一列举。如有疑问,可直接与本律师联系,针对具体情况做分析。

 

http://www.zdfllaw.com © arzd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61627号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