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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需要什么样的司法产品 ——以法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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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需要什么样的司法产品 ——以法院为例

 

   2012年,中央电视台走基层记者奔赴全国各地采访老百姓,以“你幸福吗?”为题进行采访,当时的网友一片吐槽之声不绝于耳,现在回想起来,很多人多不理解中央电视台的良苦用心,老百姓对社会的直观感受是衡量社会的尺度,没有比老百姓的感受更能够体现社会的昌明和进步,因此,套用毛主席语录的一句话就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老百姓对于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也有诸多不同的切身体会,从微观上讲,一百个人的眼中就会有一百个哈姆雷特,每个人对司法的体验都是不一样的,因为以前司法行为的神秘性,形式化,审理久拖不决,冤假错案不断等情形,大多数的老百姓对司法行为的感受是非议不断、恶评如潮。

  当老百姓认为司法机关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之时,司法原有的中立性、公正性的特征已经荡然无存,如何重建司法机关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正是本文所要讲的问题。

  假如将司法行为比作是一种产品,那么老百姓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司法产品? 我想老百姓所想要的无非就像到律师事务所出钱请律师,消费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一样,老百姓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打官司也希望能够获得一种合格的司法产品,一种具有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特点的司法产品。

  这几年一直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为老百姓的体验进行着产品改造,对以前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的司法产品进行更新换代和结构优化,我们看一看这些变化。

  先说说公正,我国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乍一看视乎非常清楚明白,但是法院是一个审判机构,法官才是每一件具体案件的经办人,法院具有独立地位,但如果法院内部系统运行不规范,法官在对个案的判决时就有可能受到法院内部的干涉,诸如法院的领导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另外,合议庭的“合而不议”,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等,导致了无法达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目的。

  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问题,最高院曾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的实施意见》;针对防止领导打招呼影响独立审判问题,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对于提升合议庭效能,最高院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针对院庭长制度方面,最高院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以上审委会制度改革、院庭长制度改革等改革系列组合拳,对规范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减少审判权运行行政化,保证审判权在法院内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运行程序获得保证,审判法官对个案的审理才真真正正的拥有了独立审判权和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运行框架内,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的审判才能最大可能的保证司法的公正。

  其次说说公开,虽然说有阳光的地方就会有阴影,但是阳光和阴影是一组零和博弈,阳光越多,阴影就越少,司法权的运行越公开,暗箱操作的空间就越小,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发现,各级司法机关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法院系统的公开内容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以及审务等各个方面的公开,老百姓不单单可以了解到个案的案件流程、程序阶段、还可以了解到人员状况以及进展情况等内容。为此最高院对司法公开还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据最高院周强院长在2016年时的谈话,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发展成为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如今老百姓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不管是司法公开的内容,公开的范围还是公开的程度,都足以让老百姓不再疲于托关系、找门道、打听案件情况了。司法公开虽然不是司法的目的,但是通过司法公开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让司法权利的运行在老百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保证司法权公平、公正的运行。

  再说说高效,一句西方非常有名的法律谚语“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系统,案多人少、审理期限把关不严、人员配置结构不合理以及故意拖延时间等问题导致出现了有超审理期限案件、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旧存执行案件等,让老百姓感觉诉讼之路遥遥无期。特别是法院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之后,法院收案速度快速增长,效率矛盾更加突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效率问题推行法官员额制度试点改革,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审委会委员等均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理数量提出原则要求,另外,探索改革审判团队办案模式,目前最流行的就是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1:1:1”的办案团队模式和一名审判长、四名法官、一名书记员随机组成的不少于两个的合议庭,即“1411”合议庭运行模式。

   对于刑事案件的提高效率和繁简分流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最高院提议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对刑事案件采取速裁程序和对当事人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说说便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各级人民法院也是以“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作为口号和目标,总得来说,这几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老百姓确实真正的体会到了法院的各项便民措施和利民工作。

   从以前的立案难问题着手,最高院就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以前的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等级制,让老百姓立案更加容易和便捷。除了立案之外,还有执行、信访、缴费、法律援助等等业务,对于不懂法院运行情况的老百姓,生怕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知道事情怎么办,不知道事情找谁办,但是这些问题早已经是过去式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全国各地法院建立起新一代诉讼服务中心。中心大厅里有专人引导及解答,这让需要办事的老百姓办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为了方便老百姓诉讼,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至今已经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对于需要到最高院一级审理的案件,今后可以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巡回法庭制度正是出于司法便民,让老百姓免于来回奔波而制定的制度。

   可喜的是,轰轰烈烈的司法体制改革正是朝着老百姓心中所想,心中所盼的司法产品的特点和要求进行改革的,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符合老百姓要求的司法产品,老百姓觉得好了,那么司法体制改革也就算成功了。

 

(本文作者: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598913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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