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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保姆故意杀人案法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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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保姆故意杀人案法律点评


       广州中院近日判决了一宗毒保姆杀人案,这名毒保姆叫陈宇萍。她被认定在受雇当天就给97岁的被害老人喂药致其昏睡,次日凌晨2时扼颈致老人死亡。而陈宇萍作案的动机仅仅是为了缩短工作时间、赚快钱!最终,陈宇萍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一、一审判决正确

       97岁、风烛残年的冯大爷万万没想到,他的生命在披着天使外衣的“保姆”陈宇萍到来的当天就结束了——在被告人采用“药物、掐脖子”这两种熟练的作案方式后,冯大爷带着痛苦和绝望离开了人世。

       冯大爷也许未能做到“生如夏花之绚烂”,却一定渴望“死如秋叶之静美”,可惜他连这点小小的愿望也未能实现,冯大爷一路走好!愿天堂没有卑鄙龌龊,只有友爱圣洁。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陈宇萍仅仅出于“赚几个快钱”的目的,就视人命如草芥,故意杀害他人,其动机之卑劣、其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是十分正确的判决。

二、本案中,家政公司的法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逝者长已矣,省着如斯夫。我们除了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更多应对家政公司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目前市场上的家政公司分为两种,即1、中介制的家政公司;2、员工制家政公司。中介制家政公司做为居间人,为雇主和家政工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中介制家政公司并不参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员工制家政公司则是对家政工进行了实际管理,此种情形下,家政公司与家政工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家政工在雇主家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家政公司承担。

       本案中,家政公司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前文分析才能做出正确认定。

三、家政公司的行业乱象亟待规范

       目前,家政行业进入门槛很低,整个行业处于散乱经营状态,行业自律根本没有形成,更不谈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严格管理。同时,家政服务行业缺乏统一的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家政企业的监管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相关部门的监管乏力,国家在家政服务领域的培训、管理等方面存有盲区,也一定程度上助长着家政行业野蛮生长。

四、社会各界应加大对养老行业的扶持和监管

       “红颜弹指老,刹那芳华”,我国已慢慢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在的青壮年,二三十年就将面临养老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尽最大努力增加供给,加强对家政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保姆从业资格标准、培训、年检等相关的制度,从而引导家政企业规范运营管理。家政公司要对毒保姆事件进行反思,增强行业自律。社会上也要形成尊重保姆、尊重劳动的浓厚社会氛围,从各方面给予保姆关怀帮助,鼓励心理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保姆心理咨询、疏导工作。


(本文作者:李桐样律师,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席,电话:1392515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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