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律所动态 > 正大论著

浅谈电子签名法

浏览量:2064

  

徐平  律师

  

    一、前言     

    从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走进日常生活的那一天起,整个世界注定将接受一场由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洗礼。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几十年间,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以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为代表的信息产业获得了飞速发展,世界也随之迈入网络时代。

    网络时代的到来,正一点一滴的影响并改变着现世的生态与秩序,从思维方式到行为习惯,小到人际交往,大到到治国理政,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已经无所不及。“搜索引擎”成为了解资讯、认识世界的第一选择;“自媒体”即时通讯工具成为表达意见、抒发观点的主流方式;电子邮件、电子文书逐渐替代了传统纸质文书成为办公行文、商务往来的重要形式。人们开始逐渐适应这种技术革新并开始享受和依赖其带来的诸多便利,传统的线下人际交往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文书作为重要的载体,其表现形式也在发生改变。以往要将一份文书传送,需要耗费大量的纸张、长时间的投递,并且要冒着中途缺失的风险,很多时候因为传递不及时或者文书的缺失耽误了使用人的宝贵时间,甚至贻误了商机。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会遇到类似情况,比如一份授权委托书或合同需要当事人的签署,但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不在场,导致该文书迟迟不能签署,以致耽误立案或谈判。正是由于这种问题的存在,使得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将纸质文书转变成电子信息,使千里之外的人能够快速、准确、便捷的阅读和使用,如同当面使用该文书一样。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解决了这个问题,各种电子文书的使用已成为常态。但是,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如今制作一份电子文档已非难事,但如何识别电子文书是当事人制作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却是难题所在,在此,电子签名技术应运而生。

二、电子签名简介及各国立法概况

说到电子签名,人们其实并不陌生,因为电子签名无非就是将签名人的信息或者其认可的内容通过一定的技术方式转化成的一组用于识别签名人真实性的电子数据。我们日常使用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所附的收、发件人信息,其实也是电子签名的表现之一,但是这种平时所见的电子签名极易被他人篡改,其真实性难以保证。如何给我们的签名加道锁,让电子文书的制作、发送、接收全程规范化,保障交易人和电子文书的真实性,维护交易安全。电子签名法要解决的正是这类问题。

在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立法方面,世界各国起步较早发展也较快。上个世界80年代,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已经着手研究和制订有关计算机的数据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至今已经形成了以《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示范性文本。在美国,1995年《犹他州电子交易法》的出台,系世界电子签名立法之首唱,并成为各国电子签名立法之示范法。 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使电子签名法律规范适用突破州际界限进而扩展到国内其他州。在欧盟,从1997年《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到1999年《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欧洲各国开始在规范电子签名保护电子商务安全这一主题上取得高度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进入快步发展阶段,其中以德国为代表,作为欧盟成员国的德国率先响应1999年《指令》的要求,早在 2001年就推出了《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该法其内容全面,结构完备,并首次将电子签名法律规范的适用领域进一步扩展至公法的行政活动领域。该法也成为我国日后电子签名立法的重要借鉴。

    在我国,1999年后由于电子商务热潮兴起,不断开始有业界和学界人士呼吁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在这样背景下,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立法计划逐渐浮现。2001年由邵峰晶等 36名人大代表提出的“网络电子数字签名法”议案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2002年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次年4,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法开始从由行政法规层面上升到法律的位阶。2004年该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并于 200541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签法) 全文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其篇幅并不庞大,但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信息化法律,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一步,其历史意义重大。

    三、我国电签法内容概要    

    我国电签法规范的是民事领域合同文书单证的电子签名问题,但目前并非所有民事文书都能适用电子签名法,在该法第三条对于几类密切涉及个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文书都排除了适用,这一点也是出于谨慎保护公民权利之立法意图。

    电子签名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电签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主体,一个核心”,三个主体即电子签名人、电子认证服务商(CA)、电子签名依赖方;一个核心即电子签名认证技术。

关于它们的概念,电签法已有相关解释,在此不赘述。简言之,电子签名人相当于发件人,他使用CA提供的一定形式的电子签名技术对要传递的电子文书进行加密,确保所发送的电子文书不被篡改。电子签名依赖方相当于收件人,他也使用CA提供的技术进行解密,确保发件人发送的文书只被自己看到。发件人与收件人通过从CA这座桥梁,实现文书的规范往来,从而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依赖方其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由于电子签名法律关系较普通民事关系而言具有特殊性,二者被赋予了新的身份。实践中二者主体身份是可以交融转换的,此时你是某份文书的签名人,但在彼时你又可能是另一份文书的依赖方。他们作为民事主体是电子签名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不同之处在于参与的方式,即利用了电子签名技术。

对于签名人和依赖方参与电子签名活动,电签法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而更多的是一种指引性规则,例如数据电文原件的判断、保存的合法性、真实性认定以及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要件等等,但是,对电子签名人信息失密未告知他方,给依赖方和认证商造成损失的,电签法是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的。

相比于上述主体,另一个重要主体即电子认证服务商,不论是在市场准入门槛还是资金技术实力要求或是经营法律责任划分方面,法律对其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由于电子认证服务商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承担着重要的第三方认证的功能,它关系着整个电子认证市场的稳定与安全,只有安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才能提供安全的电子认证服务,才能进一步保障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安全。从1998年至今我国的电子认证服务商已超过 100家,其注册资金多在1000万以上。2005年《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CA准入的注册资金要求明确划定为3000万元。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安全的技术设备、管理系统和保障措施也是法律对认证商的硬性要求。在法律责任方面,电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严格的过错责任,即当签名人、依赖方从事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活动遭受损害时,只要认证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电子认证商在电子认证市场领域的重要性以及立法者对其安全性问题的重视。

    关于电子签名技术,其作为电子认证的核心环节,人们先后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从对称密钥技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到非对称密钥技术,再到指纹识别、声波识别等等。这些技术中,以非对称密钥为代表的电子签名技术发展最为成熟并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其完全能够满足商业交易过程中的签章需求,其防伪能力甚至大大高于传统的手写签名。

    非对称密钥技术俗称公钥和私钥,由于通过密匙技术加密生成的数据难以被篡改且易被发现,因此,其较之对称加密而言是一种安全系数更高的电子签名技术。公、私钥为一对互相匹配的数据信息,均向CA申请并由其颁发,其中私钥自己保存,用于对电子文书解密和签章;公钥由其他用户持有,可通过签名人获取,也可通过网站下载,用于加密和验章。例如,当A向发送B资料时, A会使用自己的私钥做签章,用B的公钥来加密,这样才能确保只有 B能解开加密的信息并且确认信息是由A发出的。反之亦然。

   四、结语     

    作为网络时代和科技浪潮以及新兴产业催生的一部新法律,电签法带给了我们新的思维方式,也抛出了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比如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电子文书的公证,国际贸易领域电子签章的应用等等。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电签法不再只是象征性意义,而是成为指导我们办理案件,开拓新业务的实用工具。

上一篇:晓峰岭感怀

下一篇:这里是天津

http://www.zdfllaw.com © arzd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61627号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