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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犯故意杀人一案法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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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敬龙犯故意杀人一案法律点评

 

   在广大媒体和网络舆论一片“刀下留人”的“喊冤”声中,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贾敬龙也终于迎来了自己的“午时三刻”。法律人作为社会理性的坚守者,也应该在案件真相水落石出之际发自己的一把声音。

 

一、 现实生活中没有绿林好汉逼上梁山的好戏

  从最高人民法院核定的事实中,我们看到了与广大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不一样的“事实”。村委会的拆迁程序是合法的,签订的旧房拆迁协议符合意思自治是有效的。没有证据证明媒体和网传所说的协议是因胁迫不给入社保所签订。同时贾敬龙的自首之路上没有告知任何人要投案自首,反而还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并向群众开枪,其在手机编写的自首信息一直没发出。因此,客观事实并非媒体报道和网传的那样。

任何刑事案件的裁判都要进行程序严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才能最终作出。事实认定是建立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相互质证的证据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定对贾敬龙案件的证据已经作了充分的罗列说明,这些认定事实的证据是经过一、二审两级法院层层把关、反复质证所采纳的,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公信力,认定的事实也与广大媒体和舆论不可同日而语。

由此可见,贾敬龙案并不是绿林好汉逼上梁山,而是一个公民对合法公权力的暴力对抗。

 

二、分析贾敬龙“该不该杀”,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断“罪行极其严重”可以考察其主客观方面,贾敬龙主观上是预谋报复,可见其主观恶性极深。客观上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时间在春节,犯罪场所在有着近千名群众的公开场所,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杀人后持枪拒捕,可见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案后不具有自首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精神状态也没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死刑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民意”不能挟持司法独立

  在贾敬龙案中,我们看到了许多民意上的争议,许多“不该杀”的呼声已遮蔽了人民的视线,社会公众发表不同的意见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是公民刑事审判监督权的体现,应当给予尊重,但是如同汹涌浪涛的民意决不可裹挟司法独立,冲击司法权威。在过去的“严打”时期,也出现过许多类似“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要不然全国人民不答应”的口号和呼声,在这些“民意”的挟持下,造成了很多罪不至死甚至是莫须有的案件发生,这是对司法的极大破坏。我国已经吸取了过去的教训,任何案件都交由法律公正裁判,如果再被“民意”挟持将是社会的严重倒退。

 

四、作出这样的一个点评,可能会被拍砖攻击,但是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必须要在案件事实查明之时发出自己理性的声音,理性是人类自治的根本,法律正是人类理性的最高体现,律师职业是社会理性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时候都仅凭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而不受任何个人情感、不实舆论的干扰,正是律师的宗旨,也是法律公平、公正审判的要求。同时,维护司法权威,建立群众法律信仰需要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每一位理性的公民都应当努力共同营造维护。

 

(本文作者:李桐样律师,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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