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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猖獗、利剑出鞘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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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猖獗、利剑出鞘正当时

 

春节一过,骗子又开工了。新的一年万象更新,熟料骗子的诈骗手段也是“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近日,央视曝光了一系列新型电信诈骗案,老百姓在震惊之余,恨不得对诈骗分子嗜其血、啖其肉、噬其骨;同时,大家对惨遭诈骗,财产被洗劫一空、生活水准瞬间回到万恶的旧社会的受害人充满了怜悯和同情。

电信诈骗案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老百姓在愤怒之余,不仅要问,难道真的是容易上当受骗的吗?难道真的是“傻子”太多,才让诈骗分子肆无忌惮畅行无阻吗?电信诈骗难道真的无解?

诚然,电信诈骗当然不是个无解的难题,只是,这个难题的“正确打开方式”究竟是什么?

一、国家已经制定了完备的打击电信诈骗的法律、法规,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执行

 电信诈骗达到一定数额的,无疑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根据其诈骗数额和犯罪情节,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例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等情形的,都应酌情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诈骗金额超5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树规立矩,编篱结网,”可以说,国家已经制定了非常完备的打击电信诈骗的法律,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执行问题,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真正扬法律利剑、斩魑魅魍魉,将更多的电信诈骗分子绳之以法。

二、电信诈骗案件猖獗,电信运营商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电信诈骗的剧本里,电信运营商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公众纷纷指责电信运营商监管不力、助纣为虐,更有甚者,认为电信部门有诈骗共犯嫌疑,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法律人,笔者认为应审慎而理性地看到电信诈骗案件中运营商的责任问题。

1、刑事责任问题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对于有证据证明电信运营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或者其他帮助的,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民事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作了专门规定,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电信运营商明知行为人利用电信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电信运营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广州审理的一起消费者以电信运营商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财产损失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法院即认定电信运营商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准确显示来电号码的义务,判处运营商应承担未显示实际来电号码的违约责任,这是法律上的一种定性,对相关民事责任进行了界定。

三、比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电信诈骗损害了社会信

从电话欠费、彩票中奖到信用卡透支、医保卡异常,再到亲人意外、法院传票、账户洗钱,骗子挖空心思编排“剧情”。或装警察、装法官、装检察官,仿冒检察院网站,伪造110接警声音,诱之以利、动之以情、诈之以害。演技之高、骗术之精,无关“傻子”多不多,公众想不信都难。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现在很多人接到获奖电话的第一反应就是电信诈骗,直接挂电话。如此蛇影杯弓的心态,都是猖獗的电信诈骗种下的恶果。

   面对这种“魔高一尺”的严峻形势,更需“道高一丈”去治理,打击电信诈骗,不能只依赖公众要有一双看穿“骗局”的火眼金睛,更需要司法、电信、银行等多部门多管齐下,去管制、惩罚电信诈骗分子。

   值得庆幸的是,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猖獗的严峻现实,社会各界已纷纷出招,比如前文提到的司法解释、电信运营商也开始实行电话实名制,银行实行了24小时内可撤销银行转账等措施。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公众的合法财产将不再成为骗子的“唐僧肉”。

雾里看花水中望月,面对层出不穷的诈骗新招,普通老百姓很难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我们不奢求生活在“天下无骗”的世界,但真的希望每一个诈骗分子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每一个受害人的损失都能及时挽回,如若斯然,则百姓之幸也,社会之幸也,国家之幸也。

 

   (本文作者:李桐样律师,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合作人、管委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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