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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庭安全与被告人尊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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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庭安全与被告人尊严问题


有到法庭参加旁听或者电视节目上看过刑事案件庭审的朋友们都知道,以前出庭受审的被告人都会身穿黄色马甲(也有其他颜色的,但以黄色为主)的监所识别服,马甲背面印有某某看守所的字样,另有手铐脚镣加身,身后有两名威武的警察押解,进入法庭的场面蔚为“壮观”,另外有些法庭的被告席还是没有座位的,所以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人也只能一直站着。

现在的法院庭审现场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细心的朋友们会发现被告人不再穿着某某看守所的马甲,而是穿着便装出庭,特别是有电视媒体播报的重大影响案件的被告人身着正装出庭且身上没戴手铐和脚镣,但是大多数刑事案件庭审活动中的被告人的身上还是戴着手铐和脚镣的。

这些细微的变化实际上是司法改革当中的一项重要措施,那就是法院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2016年最高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出庭受审的人都只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还不是真正的有罪之人,既然不是有罪之人,那就更不应该对他们采用歧视或者有辱尊严的行为或者措施。因此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尊严,又体现了法院的文明司法水平。

最近网络流传一段美国犹他州盐湖城25岁黑帮成员安吉拉2014年出庭受审时,他突然拿走律师的笔冲向证人席试图攻击证人,被法警当场连开4枪制服的视频,引发了大家的热议和转发。

看到这个视频后我想起2017年下旬在广州某区法院作为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的庭审过程,在开庭开始时,有其他几名辩护人向审判长提出要求解开被告人的戒具(手铐),年轻的审判长不动声色,用眼神转向一名威武神气的法警,这位法警走到法庭中间用犀利的眼神和洪亮的声音向坐在辩护席提出要求解开戒具的那几名辩护人说道,你们辩护人要求被告人解开戒具,那你们敢不敢保证被告人不逃跑,敢不敢保证被告人不危害别人,敢的话你们写下保证书,并且承担一切后果,那我们就可以给被告人们解除戒具,如果你们不敢保证,为了法庭的安全,我们是不会解开被告人戒具的。

话音一落,刚刚还吵着闹着要求给被告人解开戒具的辩护人顿时哑口无言,场面异常尴尬,见没有一个辩护人敢作出保证后,威武神气的法警也光荣的完成任务,并回到自己的岗位上。

与其说这是辩护律师与法警的互怼,倒不如说是法庭安全与被告人尊严产生的碰撞,我们知道刑事案件的开庭必须配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简称法警,法警承担着被告人的押解、看管、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警卫等重要安全保障工作,因此我们在开庭现场或者在电视节目中都能够看到法警的身影,可以说没有法警的配合,刑事案件的庭审就无法开展。

近年来,全国法院偶有发生被告人脱逃的事件,这与逐年递增的刑事案件数量、法警的警戒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环境复杂多变有密切关系,因此法警为了能完成安全保障任务,自然不愿意在庭审活动中为被告人解开戒具。

一方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规定要求和辩护人的抗争,一方面是审判长和法警对庭审安全的审慎考虑,两个方面不是不能共生共存,而是谁都不敢决定,谁都难以把握,所以现实复杂性导致了大多数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活动中都要求被告人身戴戒具。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对于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被告人以及较为轻微的、非暴力的以及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不应在庭审活动中使用戒具,辩护律师在庭审活动中提出要求对被告人解除戒具的要求有理有据,特别是我在文中提到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中的被告人多为老实的打工者,因此法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而没有解除的行为确为不妥,法警为了工作上的方便而要求辩护律师对解除戒具的被告人进行安全保证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法警的职责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规范》、《值庭规则》、《押解规则》、《看管规则》等规定的,负有安全保障的职责和使命的法警不能因律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而可以将保障安全职责推卸或减轻,虽然这样做的后果有可能会出现文中提到的美国黑帮被告人安吉拉出庭受审时攻击证人的危险情景,因此法院需要通过提升技术手段,为法警配备优良安防警械和法警自身提高防范意识、责任意识予以解决法庭庭审活动的安全问题。

不管是主持庭审活动的审判长,为被告人出庭辩护的律师,还是保障庭审安全的法警,都是为了能够让刑事审判活动顺利开展的共同目标,如果庭审各方参与人能够做到彼此尊重,合理合法,良性互动,相信刑事案件的法庭安全与维护被告人尊严的矛盾将能够迎刃而解。

(本文作者: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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