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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战斗》——李桐样律师(第二章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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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战斗》——李桐样律师

 

第二章   学习篇

 

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律师嘛,总算是知识分子的一员,不学习怎么行?不学习怎么可能在法庭上做到妙语如珠、言之有物?写作此书时就有朋友劝我别把这个问题当成一篇章节写了,这是个个性张扬的时代,一本正经地劝人学习没准会被划入“道貌岸然、衣冠禽兽”的范畴,犯不着。

可我依然坚持把它列为专章,我有我的看法。

学习,一定是掌握开庭技巧的前提,所以我写这一章,绝对不算走题。

 

第一节 人不学  不知道

 

我曾经看过一则报道,大意是说近年中国人均读书4.3本,比韩国的11本、法国的20本、日本的40本、犹太人的64本少得多。

没有必要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我从不认为一年看几十本甚至上百本书,就一定会比一年认认真真看三五本书的效果强。宋太祖赵匡赢时代的赵普先生“半部论语治天下”,不也成一代良相么?老子、孔子时代,估计没什么象样的书让这些先哲们研究,可老子区区五千字的《道德经》让全世界膜拜了几千年,孔子言简意赅的几十段话足够让吾曹凡夫俗子琢磨一辈子。

我曾经聆听过一位估计做过几天律师,后来靠讽刺中国司法现状出了点小名的仁兄的演讲。这位仁兄说他一年要读三百本书,有近千万字的阅读量,并且在演讲结尾阶段慷慨激昂地说:“胡适先生说过,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

COW,这就是“每年阅读三百本书”的水平!鲁迅先生要是泉下有知,估计会把这位仁兄和胡适先生作为共同被告送上法庭。

也有专家说过,大部分中国人除了中学时代好好啃过几本教科书外,成年后几乎没好好看过一本书,这对整个中华民族是非常危险的。

这年头很多专家其实是“砖家”,很多教授其实是“叫兽”,可这位专家的这番话,我是严重同意强烈支持的。

我悲哀地发现,专家的说法绝对属实。

或许有哥们会提出反对意见,说:“我一天不上网会郁闷,三天不上网会得帕金森症,一周不上网会自绝于人民,网络上包罗万象的信息打印成铅字不也是书吗?怎么说我们中华民族不看书?”

要反驳这个说法有很多理由,我只说两点:1、恶心庸俗的八卦新闻、似是而非的财经观点、哗众取众的“标题党”、自己不信却希望别人信的“成功法则、心灵鸡汤”……这些只属于浅阅读,只能保证你的汉字认知水平不退化;2、在完成上述“网上阅读”工作后,不少人要么沉湎于如何把姑娘的三点式扯下的“网络游戏”、要么陶醉于辛苦下载的“爱情动作片”、要么痴心于如何通过微信、手机QQ寻找“附近的人”(呵呵,附近的居委会大妈你怎么不套个近乎啊)……如果这些也属于“阅读”,我只能无语。

一般人这样混日子也就罢了,可我更悲哀地发现:不少律师朋友也是这样“阅读”,并且“阅读”到相信自己已经“才高八斗、学富五车”的。

这就是个问题了,为了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看看部分律师的“表演心得”。

一、“词汇包装型”

“学术之美,在于使人一头雾水;文学之美,在于煽动男女出轨。”有些律师朋友深谙此道,或交谈或演讲或辩论时,不整几个“高端大气上档次”的法律词汇则誓不为人,如通俗易懂则羞愤难当。

我就亲眼见过某律师(称之为A律师吧)是这样接待当事人的。

案件其实很简单:B女士准备与老公离婚,就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向A律师请教。

这样的问题,只要按照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析就足够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A律师是怎么解答的呢,请看下文: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你谈到的问题,属于私权问题,根据法律的谦抑性原则,法无禁止则为许可,所以B女士你有权利提出离婚。关于财产问题,国家对物权采取法定登记主义原则,同时要考虑物权的用益权、典权等具体属性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看着B女士小女孩崇拜周杰伦般的表情,看着B女士支付了远高于正常标准的代理费后A律师故作镇定的表情,我断定:未来诉讼过程中,A律师与B女士一定会有代理合同纠纷。

道理很简单:这位兄台洋洋洒洒说了一大串,正确的只有一句:“你有权利提出离婚。”

而这一句“有权利提出离婚”也是正确的废话,不让离婚,难道让人家抹脖子上吊不成?

“谦抑性原则”是刑法范畴问题,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我就搞不懂了,人家小媳妇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离婚问题,你A大律师怎么就用上了刑法范畴的“豪华专用”词汇了?

果不其然,三个月后该案B女士全面败诉,A律师依然耐心地解释败诉原因,请看下文:

“婚姻属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的私权救济范畴,既然是救济,表明也有可能得不到救济,何况从自由心证的角度,您提出的老公对你施暴的证据不具备‘三性’原则,所以法院不支持您的诉讼请求是有道理的……”

我的个妈呀兄弟,您直接说“败诉的原因是因为证据不充分”不就完了吗?

B女士估计这三个月受够了A律师的“词汇包装”,终于从“林黛玉”变成了“孙二娘”,吼道:“别他妈给老娘装逼,这么个小官司都打不赢还自称大律师呢,退钱!退钱!退钱!要不老娘立马告你去!”

听说该案最终以A律师全额退费了事。

二、“故作高深型”

这种律师的早期执业生涯一定是值得敬佩的,因为要做“高深莫测”的前提,一定是客户对你久仰大名,你已经成功,而律师绝对不是靠扭扭屁股露露大腿来段“激情戏”就能得到公众认可的,它需要的,是你曾经的智慧、汗水、血泪。

可为什么会有部分这种律师后来只能用“故作高深”的表演来维持成功呢?

因为他们忙于赚钱,忽视了学习。

北方某大律师,称之为D律师吧,著作等身威名有加,据说在D律师所处的省份有句俗语:“找到D律师,不愁打官司。”

我的朋友何律师曾经有幸跟D律师合作过,D律师人品不差,可何律师把他归于“故作高深”型律师的行列,听完何律师的讲述后,我觉得是对的。

那天何律师和D律师一起接待一个大客户(这起案件重大复杂,需要南北律师合作),何律师是晚辈,听说要跟鼎鼎大名的D律师合作自然不敢懈怠,把眼睛熬成了熊猫,把小身板练成了猴子才敢和D律师一起接待当事人。

寒暄客套之后,郭律师展平生所学,对案情作了深入分析,足足讲了三十分钟。

当事人听完默无表情,转头看了看D律师,道:“D律师,想听听您的高见?”

D律师整了整西服吊带,以使硕大的肚皮不显得突兀,紧缩眉头抽着雪茄烟,半天没说话,气氛尴尬之极。

随后,D律师的助手捧着一本书交给当事人,道:“这是D律师的新著,是国内关于类似案件的最先进理论,最前沿思维。”

当事人如获至宝,道:“一定拜读一定拜读。”

D律师终于发话了:“今天不适合探讨,我建议大家好好看看我的书后改天再研究案情,这样效果才好。”

“一定是我的观点错误了,D律师给我面子没有当场指出来,惭愧啊惭愧。”何律师拿着D律师签名的大作,羞愧难当。

当天晚上,何律师挑灯夜读,希望学学D大律师的“九阴真经”。

可何律师越看越纳闷,越看越糊涂,书里关于该案有关观点的表述,怎么熟悉得象青梅竹马的表妹?何律师不由用起了办案神器——百度百科。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好家伙,百度百科里大段大段的观点都被D律师在“新著”里原封不动地引用。

原来这就是D律师的“最先进理念、最前沿思维”!——这些玩意儿,我的小兄弟何律师在大学时可是考过满分的。

何律师笑了。

几天后,案情研讨会重新召开。

当事人一见到D律师,宛如二奶见到贪官小姐见到大款,情绪激动地说道:“大律师就是大律师,D律师我这个案子可全靠您了!”

D律师依然不动声色,道:“让我的助手帮你再分析分析吧。”

D律师的助手对案件做了一次“详细分析”。

何律师发现:代表D律师发言的助手所阐述的观点,除了增加了几个晦涩拗口的法律词汇外,根本没有超过自己观点哪怕一分一毫的范围。

可某些当事人就是这么可爱盲从,一样的观点,出自D律师一方之口,就是金玉良言万寿无疆;可出自小律师何律师之口,就是裹脚布洗脚水,倒掉也无妨。

当天代理合同顺利签署,D律师的代理费是五十万,何律师为五万。

何律师倒是个阳光乐观的好青年,对律师费的巨大差异不以为然,秉承着向前辈学习的态度认真办案。

可办着办着,何律师发现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越来越多,如果仅仅依照接案时的思路处理凶多吉少。

没办法,何律师只好经常打电话向D大律师请教。

D律师的回答一般是以下几种方式:

1、“这个问题很简单,你看看我的书再跟我聊吧。”

2、愣头青何律师看完书后再继续发问,表示书里对相关问题并没有阐述时,D律师会说:“这是个前沿重大问题,你要是还不懂,可以上网看看我在北京大学的演讲。”

3、偏执狂何律师本着将“十万个为什么”进行到底的精神,在看完D律师的演讲,发现D律师仍只是务虚而没有务实地对案件发表观点,再次询问后,D律师会说:“你先找我的助手谈谈。”

4、虐待狂何律师在跟D律师的助手聊完后发现仍没有答案,再次打电话给D律师时,D律师会说:“我现在很忙,在开会,晚点聊。”

5、杀人狂何律师因百思不得其解再给D律师电话时,D律师的电话会说:“对方已经转入秘书台,请留言。”或者“对方正忙,请稍后再拨。”

  ……

一直到办案结束,小可怜何律师依然没有听到D大律师的“最先进理论,最前沿思维。”

三、“狐假虎威型”

这种律师和当事人谈案件,绝口不提法律本身,言必称自己与最重要部门的最重要领导都有密切联系(如某部某委某院),其天花乱坠的述说绝对让当事人觉得这些单位就是他们家开的,部、委、院领导就是他们家的司机、厨子、园丁。在接案过程中,他们往往会“不经意”地拨通“最重要领导”的电话,并且来一段类似下文的亲密交谈:

“阳仔,小子最近过得怎么样了,想死老哥我了!”

“山叔,我下周去北京看您,给您准备了箱轩尼诗不成敬意还望笑纳,上次咱们在澳洲和发哥一起喝得那叫痛快!”

……

如果拿演艺圈做类比,该律师口中的“阳仔”就是小沈阳,“山叔”是赵本山,发哥嘛—周润发!

在当事人惊讶得合不拢嘴的表情中,案件顺利拿下。

四、“沽名钓誉型”

    这种律师,领导有接见、报纸有报道、电视有形象、网络有视频,办公室里一大串让人眼花缭乱的奖项,可唯独甚少出现在唇枪舌剑的法庭,极少出现在剑拔弩张的谈判现场——这些最应该是律师出现的场合,偏偏没有他们的影子,这些脏活累活,都被他们的助手包了。

    五、“狼狈为奸型”

这种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少数败类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吃喝嫖赌黄赌毒全沾,坑蒙拐骗打砸抢都来,并藉此累积了巨额财富和赫赫名声,速成为“大状”。这种律师与其说是律师,不如说是讼棍、人渣,不提也罢,别脏了我敲键盘的手。

有缘看到这本书的律师同行们:鄙人绝对无意讽刺侮辱任何律师;相反,我撰写上述文字时冷汗淋淋,羞愧难当。十几年律师生涯中,自己又何尝不或多或少地沾染了上述不良习惯呢?(除了“狼狈为奸型”,我以性命发誓)为了接下某个大案,我自己有时不也会狐假虎威吗?为了尽快成功,我自己有时候不也是沽名钓誉、故作深沉吗?惭愧,惭愧!

我为什么要用最锋利的尖刀对准自己?

因为我发现:所谓词汇包装、所谓沽名钓誉、所谓狐假虎威……我们为什么要用这些假象才能面对当事人呢?除了道德品行方面的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忽视了学习,我们的知识已落伍,我们的观念已陈旧,所以我们只能用假象来掩盖自己的不学无术,我们只能用包装才能维持那个“知识渊博、能言善辩”的虚幻的大律师形象!

有朋友会问:“这些跟口才,跟开庭技巧有关系么?”

当然有!“胸有成竹文始壮,腹有诗书气自华”,没有持之以恒、孜孜不倦的学习,我们怎敢奢谈“文始壮,气自华”?心中没有万卷法典,腹中没有锦绣文章,我们怎能做到雄辩滔滔,语惊天下?

我负责任地说:大部分律师都酷爱学习、善于学习,我的律师朋友中,有的能脱稿将《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的主客体、主客观要件如数家珍;有的能将《合同法》涉及的所有观点娓娓道来;有的琴棋书画样样精通,深刻地演绎了“功夫在书外”的内涵。律师职业,无愧于中国入行门槛最高的职业之一;中国律师,绝对是出类拔萃的一群。

受这些优秀朋友的影响,人到中年的我慢慢克服了急功近利、轻佻浮躁的毛病,正在努力养成爱学习的习惯。我不敢奢望成为大牌律师,但我真的真的希望,二十年后社会评价我的律师生涯时,不会留下这样一幅让人羞愧的对联:“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

我的文字太贫乏了,还是引用荀子的话作为这一节的结尾吧: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跂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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