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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丹,来一场正义反击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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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丹,来一场正义反击战吧!

 

一则晴天惊雷的新闻引爆了网络社会,著名羽毛球运动员林丹出轨被狗仔队偷拍,旋即在网络上出现数以千万计的转发以及神评论,上至天上飞的飞机,下至地下跑的地铁,林丹撩人的动作无处不在,万能的网络把林丹及女猪脚人肉了个底朝天,信息的赤裸程度不亚于林丹那一夜的风流。

作为一名看热闹不怕事大的围观群众,忍不住也要蹭一下热度,说说偷拍这套路到底是啥。

 文章出轨被偷拍、刘恺威出轨被偷拍现如今林丹出轨被偷拍,难道冥冥之中真的有神明在惩罚这些吃着碗里还要吃锅里的风流人物?除非是神明,不然不管是人类朋友的狗仔队还是围观群众,都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而触碰到法律的火线。

截自网络内容:据八卦媒体人“名侦探赵五儿”在其微博爆料,多张动图显示林丹在某酒店不拉窗帘的房间以及外出期间被偷拍。

且不说林丹在公共场合外出期间的被跟拍,就寥寥数字及结合不太香艳但极具挑逗性的录像及照片,清楚的告诉各位大神们拍摄人是八卦媒体人“名侦探赵五儿”;拍摄地点在某酒店外;拍摄的内容是某酒店房间内的人和物。“名侦探赵五儿”的行为算不算偷拍,如果算偷拍,会被法官大人和警察蜀黍们打几大板子?

算不算偷拍得看概念,顾名思义,偷偷的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他人的肖像或者行为的行为都应该算作是偷拍。“名侦探赵五儿”虽然尚未清楚是人还不是人,但绝对是一个一不做二不休,敢作敢当的主,既然偷拍就偷拍吧,“名侦探赵五儿”还要散播出去,散播就散播吧,还要图文并茂的将林丹和女猪脚的隐私一览无遗的再现出来,让海陆空三界都飘荡着带有荷尔蒙味道的电波。

写到这时,职业的惯性让我思维引向两部叫做《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这两部法律是十三亿小伙伴们的日常行为规范,包括人类的好朋友狗仔队也要遵守概不能例外,任何人的行为一旦触犯了这部法律,那就等着法官大人和警察蜀黍对你进行再教育吧。

 “名侦探赵五儿”到底有没触犯头顶这两部法律的条款,余生搬硬套了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逻辑思维必杀技来肢解“名侦探赵五儿”的龌蹉但又佩服得五体投地的偷拍行为。

首先,偷拍的帽子扣在“名侦探赵五儿”已经是没有任何悬念的,其自己也已经大大方方的在爆料时承认了这一点,想必还真有一些为了上头条而自己故意让狗仔队进行偷拍的主,但是思来想去,林丹怎么也不会为了上头条而将自己的贞操往火堆里去烤,因此,可以确定“名侦探赵五儿”的拍摄行为是未经林丹和女猪脚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属于偷拍。

其次,偷拍的内容也很关键,从照片辅以文字的详细而剪短的介绍,吃瓜群众都能够理解林丹在酒店房内的娇喘绝对不是在手把手的教女猪脚怎么利用臀部力量进行弹跳扣杀,林丹在两天内自己也昭告天下其行为是啪啪啪的前戏,既然是啪啪啪的前戏,那么着无疑属于林丹的个人生活秘密,这是如假包换的隐私,一旦被公开,林丹的世界冠军、体育明星、住家好男人、客家之子等等的光辉形象工程将会轰然倒塌,因此,“名侦探赵五儿”所拍摄的内容属于拍摄林丹的隐私。

再次,“名侦探赵五儿”的散播是通过自行注册的个人微博发出的,如同平地一声惊雷响,千军万马来相见的壮观,这正是移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的好处和坏处,汹涌的网友、粉丝、球迷还有围观群众、吃瓜群众瞬间不约而同的做同一件事,紧握手机,围观看戏。一时间林丹上头条的新闻将其他的新闻的关注度抛到几条街外,话说回来,林丹的人格权也被被网络上的各种人肉、评论和转发虐待得体无完肤。“名侦探赵五儿”通过网络方式将林丹的隐私行为散播于众,让林丹立马收到了不少代言金主的解除通知,不但丢了脸还丢了不少的银子,因此,“名侦探赵五儿”散播行为确定对林丹造成人格权和财产权不可逆转的损失。

余虽然是简单粗暴另加带套的将“名侦探赵五儿”的行为套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的笼子里,但是此时此刻的“名侦探赵五儿”肯定不服,因为林丹是公众人物,林丹是一名好丈夫,好爸爸,林丹的出轨行为已经违背了作为一名好丈夫、好爸爸的光辉形象,“名侦探赵五儿”是神明派来的天兵天将,是替天行道,是揭露一切的假恶丑,宣扬一切的真善美,这不构成对林丹人格权的侵犯。

“嗯,好棒好棒”我会鼓掌但不认同,公众人物也是人,公众人物也要啪啪啪,公众人物纯粹的隐私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即便没有任何羞耻之心的人也会选择挖个洞钻进去。只要将公众人物当做人来看待,那么就要尊重公众人物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一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神圣的法律就会如影随形,直至公平、正义得到伸张才会离去。

佛说,举头三尺有神明;法官说,《民法通则》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警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包括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也说,林丹先生,不要忍气吞声,请你拿起从未拿起的法律武器,和“名侦探赵五儿”来一场正义反击战吧。


(本文作者: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598913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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