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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拷问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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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树斌案,拷问死刑!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广州律协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

                     李桐样律师


    作为一名从业已近二十年的老律师,笔者早已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任天上云卷云舒。然而今天,当我看到聂树斌最终改判为无罪的消息,看到聂树斌的父亲老泪纵横的脸庞、振臂呐喊的沧桑,我依然无法不泪湿眼眸。

    这一天,距离聂树斌冤死,已经整整过去了二十一年!

二十一年了,聂树斌如果还活着,应从风华正茂的小伙变成成熟稳重的中年男子。也许,他正牵着娇妻爱子,憧憬着美好的明天;也许,他正陪伴着父母双亲,诉说着珍惜和眷恋……可这一切,随着1995年4月27日的那一阵枪声,化作海市蜃楼镜花水月。

廿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何处话凄凉?

    此刻,作为法律人,我最想说的三句话是:1、死刑应逐步废止;2、暴力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应当成为最后一批废除死刑的罪名;3、冤案追责和赔偿机制必须完善。

一、死刑应逐步废止

   (一)死刑的不可救济性决定死刑应逐步废止

的确,“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但是,只要死刑制度存在,哪怕再严格的死刑复核机制,都无法避免冤死现象的发生,谁能为那些鲜花般绽放却屈死的生命负责?谁能保证中国只有一个冤死的聂树斌,而没有张树斌、林树斌?谁能保证中国只有一个冤死的呼格吉勒图,而没有呼格卓玛、呼格阿桑?所以死刑的不可救济性,决定死刑应当逐步废止。

    (二)古今中外死刑发展的历史都说明文明越发展,死刑制度就越没落,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秦隋朝两以刑杀为威,专任刑罚却在短瞬间灰飞湮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拿大等废除死刑的国家,刑事发案率不升反降。因此,不解决犯罪的根源问题,对犯罪者处以死刑,并不能铲除产生犯罪的土壤,也不能挽回社会的损失。死刑所谓的“震慑力作用”,只是我们空中楼阁的幻想而已。

二、 暴力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应当成为最后一批废除死刑的罪名

   笔者赞同死刑应当逐步废止,但同时也认为:暴力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应当成为最后一批废除死刑的罪名,原因是在中国现阶段,大部分老百姓依然赞同保留死刑,这与中国五千年的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杀人偿命、血债血还”的观念在群众脑海中依然根深蒂固,法律不能完全不顾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从而面临丧失公正性的危险。

    笔者之所以强调暴力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应当成为最后一批废除死刑的罪名,正是与这种文化传统有关。

    暴力犯罪,特别是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直接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当今中国家庭又主要是以独生子女为主组成的“三口之家”,家庭中一旦有人遭受暴力犯罪的侵害,往往会带来灭顶之灾,这种痛苦悲伤非亲历者不能体会,如果过早取消暴力犯罪的死刑制度,则是对现阶段民意的强行违背,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到保证。

而贪污受贿犯罪,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对恶贯满盈而又绝不悔罪、拒不退赃的贪污、受贿罪犯,老百姓恨不得食其肉啖其血、敲其骨吸其髓,如果过早取消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制度,同样是对现阶段民意的强行违背。

    当然,笔者强调:开天辟地之壮举,破旧立新之善行,需要对民意进行引导,对民意要顺从但不能盲从。死刑逐步废止之路任重而道远。

三、 冤案追责和赔偿机制必须完善

    逝者已矣,生者何为?对聂树斌等冤死的灵魂,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必须完善追责机制和赔偿机制,方能稍慰死者的在天之灵,方能稍慰死者亲属的深重苦难。

(一)聂书斌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审查不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现象?笔者内心确信一定是存在一种或几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启动该案的问责机制,苍天在上,厚土在下,人民群众对这迟到的正义有更多朴素的期待和渴望!

(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对聂树斌的家属给予切实、全面、足额的赔偿。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愿中国再没有聂树斌,再没有呼格吉勒图、赵作海、佘祥林,愿法治昌明,天下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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