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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考验的是执法者的智慧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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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考验的是执法者的智慧和良心  

                    

2016年11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雷洋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孔某等5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侦查终结,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其中孔某等4人被取保候审。

这个结论,标志着雷洋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距离雷洋的非正常死亡已逾半年。

笔者对司法部门在这半年中的执法行为,有点赞、有疑问、更有希望。

 一、点赞  

(一)异地、提级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该规则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本案案发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客观讲,对邢某某等5人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如确定由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无不妥,但果真如此的话,家属对执法部门是否能公正处理该案必然会担心、忧虑,社会各界质疑、拷问之声必然铺天盖地。即使昌平检察部门为避嫌提级管辖,由其上一级检察机关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管辖,依然不能消除百姓的担忧。

有鉴于此,有关部门最终确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分院立案侦查,这属于既异地又提级的指定管辖,此种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质疑,应当值得肯定。

(二)对被害人家属权利的重视与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按照上述规定,雷洋的家属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并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此阶段之前雷洋家属聘请的代理律师,严格意义上讲只是“为被害人家属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因此,侦查部门本无需与被害人代理律师沟通、交换意见。

难能可贵的是,侦查部门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意见相当重视。据披露,早在2016年5月17日雷洋家属聘请的代理律师就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侦查部门也认真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并表态一定公正处理。

这看似小小的一个举措,体现了执法者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值得点赞。

    二、疑问

(一)邢某等5人涉嫌的罪名为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玩忽职守行为,应予立案。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而在本案中,雷洋家属报案时指控的是三个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由于该案证据尚未全部披露,笔者不对侦查部门对该案的定性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但既然侦查部门已经以“玩忽职守罪”提交审查起诉,说明至少侦查部门认为邢某等5人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假如法院最终也是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的话,法院必须回答公众至少三个疑问:

1、雷洋是否受到了邢某等人的故意殴打?与雷洋的死亡是否有因果联系?

 2、邢某等人是否存在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等滥用职权的行为?

3、案发后的原始证据是否被篡改,是否存在有人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笔者作为普通群众的一员,渴望相关的质疑得到有理、有力、有据的回应。

(二)为什么四人同时被采取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本案中,5人涉嫌刑事犯罪,其中4人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率达到80%,笔者无意用暗黑心态揣测这种措施是否公正、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中人80%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取保候审的的确罕见,至少在笔者承办的刑事案件中,这种概率比天上掉馅饼的概率还要低。所以,我们同样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就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回应公众的质疑。

  希望

我希望雷洋案能够成为彰显法治力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展示平台,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我希望“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平衡。我们的司法部门针对违法犯罪等丑恶现象,能够雷霆出击、利剑出鞘,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公民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有效维护,我们永远不希望我们自己、我们的亲人、朋友,走着走着就突然没了,毕竟生命可贵,且行且珍惜。

我希望国家能够以雷洋案为契机,建立有效的案件监督机制。执法者确有犯罪行为的,要罪责适应、依法判决;对颠倒黑白、妖言惑众者,也应及时打击,追究责任。

雷洋案,考验的是执法者的智慧和良心!

                                   

                                                                        (文:李桐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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