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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应对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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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应对庭审实质化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是狄更斯在《双城记》的一句名言,人们在巨变的大时代里产生不同的阶层,也产生巨大的鸿沟,如果不能把握时代进步的脉搏,更新知识体系,终将会被社会抛出几条街。

司法体制改革的航母已经驶近深水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的庭审实质化也已开花结果,今年十月,成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经验也正在推向全国,庭审实质化能够成功的试点归功于近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其中有审委会制度改革、院庭长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审判公开制度改革以及错案终审追究制度改革等,这些改革制度文件如同光明顶的四大护法天王一样,保障庭审实质化达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以及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终极目标。

以前律师只凭熟读《刑事诉讼法》就能在审判庭上技惊四座、滔滔雄辩的做法早已不复存在,如今面对的是在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对证人、鉴定人及办案人出庭的发问策略及举证、质证技巧等新程序、新问题,为此,本人以刑事辩护律师身份谈谈关于以上新程序、新问题的浅见。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会被排除

非法证据中的非法包括形式非法、程序非法、主体非法以及方式方法非法,其中言辞证据的非排占据了非排申请的半壁江山,理由多为嫌疑人被刑讯逼供或被胁迫而制作的讯问笔录等非法问题;收集物证、书证中的程序不合法的非排在特别需要现场抓捕和勘查的犯罪案件较为常用,其中毒品犯罪案件中关于毒品的提取、封装、称重以及送检等过程形成的证据的非排使用率比较高。

非法证据并非都要排除,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予以补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才会判决予以排除。所以对于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会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是所有阶段都合适提出申请

非排的申请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在审判庭前和庭中阶段,律师到底在哪个阶段提出非排申请效果最好,那就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非法证据是属于无法补强,且庭前辩护策略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巩固战果的,最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非排的申请,此举可以重挫公诉信心,此种策略运用在多个罪名的案件当中最为有效。如果非法证据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补强,则建议拖延至庭前会议或者庭审时提出申请非排,在此阶段,虽然经公诉人申请并经审判庭同意可以进行补充侦查,但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期间数月至一年长短不一,但即便审判庭同意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工作还是要移交给侦查机关,很多时效性的证据无法再进行补强,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没有起到实质性效果,那么本阶段的非排的目的也顺利实现。

对证人、鉴定人及办案人出庭的发问策略----发问礼仪

即便马上要撕破证人、鉴定人或者办案人的虚假言词,刑事辩护律师也要与对方先礼节性的问候一声某某人您好。一方面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内涵和修养,另一方面试图让证人、鉴定人以及办案人卸下内心深深的防备,以期在整个发问过程中相对的配合辩护律师作出正面的回答,让发问过程尽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对证人、鉴定人及办案人出庭的发问策略----拒绝一切假大空问题

证人的证人证言存在这大量的个人主观意见和不实信息,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也经常被发现错漏百出,实施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侦查人员经常有违反刑事办案程序的行为出现,这就给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在庭上向证人、鉴定人以及办案人发问的巨大空间,通过对证人叙述的前后矛盾、自身的信用缺陷和与被告人或与案件相关人有利害关系等情况对其弱点或缺陷发起攻击,以达到证人的证言失去可信度,降低证明力的效果;对于鉴定意见中的鉴定人资质、鉴定方法、检验情况、分析说明和结论等全方位的任何形式的错误都可以提出发问;但对办案人的发问则要慎之又慎,因为侦查人员的反侦察能力也不容小觑,刑事辩护律师切不可提出诸如“你有没有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你有没有保证嫌疑人的休息和饮食?”等假大空的问题,而是要针对刑事侦查程序中具体细节,将精密问题进行布局,最常用的做法就是让侦查人员自行描述其非法的做法,再将准备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条款提出来并指出其违反程序的行为,再质问其程序合法性问题,这样可以使其心性大乱,六神无主,以期达到默认其行为非法性的目的。

对证人、鉴定人以及办案人发问的程序是庭审实质化关于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落实和践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果在该阶段布局得当,问题精准,准备充分,在庭审上一定可以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取证、质证技巧----卸下包袱,全面反击

以往刑事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顾虑重重,源自于《刑法》第306条的伪造证据罪,该罪名如同悬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利斯之剑,再加之调查对象不配合使得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被虚置,但如果取证运用得当,在庭审中也可以化被动为主动推翻控方百密一疏的证据链条。

比如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控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律师笔录可能与控方所做笔录有严重出入,刑事辩护律师则应当掌握制作笔录时间、场所、记录人、提问人、见证人等安排,并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将就整个取证的过程三百六十度无死角的进行客观记录,以保证自身取证合法性,也不给公诉人留有任何反击的机会。

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的一大变化就是在控方出示证据时,对于重要证据会原物出示,让审判法官和刑事辩护律师更直观的了解到案件过程的细节,原物证据在庭审出示,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争取在庭上将原物证据进行操作或者重演指控的事实和细节,如果对原物证据的操作或重演与指控的事实和细节不能环环相扣,那么在此阶段也可以对指控的事实作出猛烈的反击,以获得推翻指控的部分或全部事实的战果。

随着以审判为中性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全国各级法院推广,庭审质量倒逼侦查机关采取更规范的侦查工作,也倒逼刑事辩护律师的综合能力,刑事辩护律师要做好知识储备,熟练掌握新规则、新程序的运用,化被动辩护为主动辩护,刑事辩护的空间必将得到更大的拓展。

 

(本文作者: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598913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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