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律所动态 > 正大论著

正大方略百战经典系列之三 ——从“强奸犯”到“被害人”的华丽转身(2)

浏览量:1482

附:辩护意见

关于XX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XX区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

本人是XX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律师,经向贵院申请阅卷后,认为指控XX涉嫌强奸罪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故指控XX触犯强奸罪不能成立。具体辩护意见与依据如下:

一、除了被害人XX的陈述外,其余证人证言均为传闻证据或不能证明犯罪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本案依法不能仅依据被害人陈述这一孤证而对XX定罪量刑。

XX是否构成强奸罪,取决于其是否强迫XX发生性关系(下称待证事实)。但就目前证据材料而言,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尚无其他证据印证待证事实,或补强XX的一面之词。

现将本案的言词证据分析如下:

序号

证人/被告人名称

职务/身份

言词证据内容

结论

1

XX

被告人

坚称其与XX是自愿发生性行为

否认指控

2

XX

证人

见到XX与XX一先一后进厕所

并无证明发生强迫行为

3

XX

证人

无看见案发经过

并无证明发生强迫行为

4

XX

证人(少爷)

事发过程在外吃宵夜

 

此类证人均未亲眼看见案发过程,并且此类证言均来源于被害人XX的转述,依法属于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

XX

证人(楼面经理)

听XX说被一个男客人强行发生性关系

6

XX

证人(楼面经理)

同上

7

XX

证人(销售经理)

同上

8

XX

 证人(酒店负责人)

听证人XX、证人XX、被害人说的

二、本案其他证人证言,可证明XX所陈述的“被XX强行拉入厕所”一事不实,故XX的虚假陈述不能作为指控XX的证据。

(一)XX自称被XX强行拉扯手臂和肩膀,并且在此过程中,其还向证人XX呼救并用手抓住XX,但因体力不支最终被XX强行拉入厕所。

XXX在2016年2月25日20时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3次询问)中称:“到了凌晨12时左右……这时该名男客人突然站起来用双手拖我去洗手间……他用双手分别抓住我的手臂和肩膀把我连拖带拉往A215房卫生间方向走去,我大力挣扎,想把他双手甩开,但是我力气不够,甩不开他双手。那名男客人把我拉到卫生间门口的时候,当时有个男服务员“少爷”就站在门口的位置面向房间看到我的情况,我向少爷呼救,连续喊了两声救我,并且尝试用手抓住该服务员,但是没有抓住,少爷也没有反应,那名男客人先走进洗手间,我就用手抓了一下门框,然后那名男客人就大力拉了我一下,我没有抓进门框,一下子就被甩进去洗手间……

XX在2006年2月25日5时的《询问笔录》第5页(第1次询问)中称:“不过在他拉我进去洗手间的过程中房内的其他客人是看见的,并且房内的服务生也看到他把我拉进了洗手间……

(二)证人XX称,XX与XX是一先一后进厕所的,并非XX所述的存在强迫行为。

证人XX在2016年2月25日4时的《询问笔录》(第2次询问)称:“问:XX与XX进入厕所你看见吗?答:我看见,他们俩是一先一后进入厕所的,谁先谁后我不记得。

(三)证人XX称,当时XX是抱起XX往厕所方向走去的,期间XX曾经趁机抓住XX的手,但XX见状,便立即亲自将XX扶回客厅,此后XX便继续在客厅跟客人一起唱歌。由此可见,二人进入厕所的环节并无过多挣扎、呼救情节,并且XX已将XX扶回客厅继续唱歌!故XX所称其被XX强行拉扯进厕所、并向少爷呼救未果的陈述不实!

证人XX在2016年2月25日3时的《询问笔录》称:“到23时40分左右,现被你派出所控制的男子就抱起XX从客厅往厕所里走,当时我正在靠近厕所的茶水间冲茶,XX就趁机一手抓住我的右手,我看见这样就连忙说“小心一点,小心一点”,就将XX扶回客厅,XX又在客厅跟客人一起唱歌了……

三、XX在没有醉酒的情况下,自述“被强暴”的过程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

根据XX在2016年2月25日5时的《询问笔录》第6页(第1次询问)称:“问:今晚你是否有喝醉酒?答:我今晚是有喝了几瓶啤酒,不过我没有醉,我人是清醒的。”以及证人XX的《询问笔录》第3页:“问:当时双方的精神状态?答:当时双方都喝了酒,但是双方的精神状态都很好,说话咬字清晰,双方并没有喝多。”由此可见,XX在整个案发过程的精神状态是清醒的,但在清醒的情况下,其自称的“被强暴”过程却存在以下诸多不合理之处:

(一)“被强暴过程”不呼救。

XX在2016年2月25日20时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3次询问)中称:“问:在洗手间被XX侵害的过程中,你有没有呼救?答:没有,当时注意力都在挣扎逃跑上,而且事情来得太快,自己也很害怕,没想到要呼救。

(二)XX自称“被强暴过程”中极力反抗,但其衣服、丝袜却毫无破损,身体也无任何外伤

XX在2006年2月25日5时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4页称:“问:那名男子和你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你的意愿?答:是的,整个过程我都在反抗,对方是强行和我发生的性关系。”另外其在第三次《询问笔录》第三页称:“我用一只手抓住该客人抓我胸部的手,想推开他的手,另外一只手就抓住丝袜,不想让他脱我丝袜,这样来回扯了几下,最终我的内裤和丝袜都被拉到膝盖的位置……根据XX的上述陈述,XX“被强暴”过程未停止过反抗,而且其丝袜也是双方拉扯的重点。

然而,其他证人证言却能证明XX在案发后衣着整齐(就连丝袜都是完好无损)、无外伤,由此可见,XX自称“整个过程都在反抗”的说法不属实。具体包括:

1.证人XX的《询问笔录》第3页称:“(XXX)穿着整齐,头发也没有乱,衣服也没有破。她穿的丝袜也没有破,身上也没有伤。

2.证人XX的《询问笔录》第3页称:“问:你在办公室第一眼看到XX的衣着是否凌乱?答:不乱,挺正常的。问:你当时有无看到XX外表有什么伤?答:没有。”

3.证人XX的《询问笔录》第2页称:“问:当时XX的衣着是否凌乱?答:不乱,挺正常的。问:你当时有无看到XX外表有什么伤?答:没有。”

(三)XX“被强暴”后初期情绪正常,后续情绪才变成激动,不符合正常被强奸后的心态转变过程

根据证人XX(XX是XXX在案发后第一个找到的人)的《询问笔录》第2-3页:“问:讲一下当时的情况?答:……当时办公室的门是开的,这时酒店的服务员XXX就走了过来,走的同平时没有多大异样,她一进来就坐下说要同我们反映个事,然后欲言又止,说还是明天再说吧……问:你在办公室第一眼看XXX的情绪如何?答:当时还算正常,后来说她被人强奸了波动就比较大,哭得厉害一点。

四、本案实质上是XX与XXX自愿发生性行为后,XXX假借“强奸”与“报警”之名,不断向XX索要钱财

(一)结合上述辩护意见,以及XX在夜总会身份、案发当晚的行为举止等因素,XX与XX自愿发生性行为更具有合理性。具体包括:

1.XX当晚与XX一直有亲吻、搂腰等亲昵动作,并且XX没有显出反抗。(详见证人XX的《询问笔录》第3页:当晚消费期间XX跟XX一直在喝酒玩骰子,也有亲昵的动作(搂腰之类的动作),当时XX也没有显出抗拒

2.XX当晚喝酒期间,XX已脱去上衣,但XX并不抗拒,而是继续跟XX喝酒玩骰子并且拥抱。(详见证人XX2016年2月26日3时的《询问笔录》第2页:XX和那名房间公主玩的比较嗨,XX和那名房间公主玩得开心的时候双方都有互相抱在一起过,我还见过XX玩得开心的时候把上衣都脱了和那名公主一起喝酒玩骰子……

(二)案发后,证人XX曾经质问XX究竟是自愿还是强奸,XX不敢正面回答,此举根本不符合被强暴者的正常反应。

根据证人XX的《询问笔录》(第一次询问)第2页:“问:你当时有无问XX到底是XX强奸了她还是她自愿与XX发生的性关系?答:我问了,她没有回答我。

(三)XX在案发后并不直接报警,而是通过酒店的相关管理人员不断向XX索要巨额钱财。体现在:

1.证人XX在《询问笔录》第3页称:……XX说私了也可以,客人要给10万元的赔偿金……最后XX说最少也要3万元,不然就报警处理

2.证人XX的《询问笔录》第2页称:她自称被客人强行拉到厕所强奸了,她叫我问问客人如何解决……于是我就去找到XX,我就告诉XX说XX让他赔偿……XX说1000元太少,至少要30000元。

3.证人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当时我同XX提出看能不能让XX原谅一下XX,她就说可以,但要XX一方给点精神损失费,她开价三万…… 

综上,本案的证据材料尚不能证明XX构成强奸罪,并且综合证人的口供可知,被害人XXX的陈述根本与事实不符,并且XXX在事中、事后的各项表现均不符合“被强暴者”的正常反应,据此,恳请XX区检察院、经办人能审核上述辩护意见,并在核实后,依法对XX作出不起诉处理。

                                                           辩护人:

2016年X月X日

【承办律师简介】

林志雄律师,诉讼法学硕士,从事法律研究与实务工作10余年,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包括股权(债权)转让、购并、债务重组、企业破产清算、不良资产处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业务;银行信贷非诉业务;民事诉讼,包括各类合同、金融、保险、产品责任、人身侵权赔偿、婚姻、继承、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方面的案件。

执业生涯中,林志雄律师承办多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其中:

在民事诉讼与非诉方面:担任湛江嘉粤集团重整案件的代理人,案涉金额高达56亿元;担任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广物地产集团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的诉讼代理人;担任广东省建工设计院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广州亿湘成物流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北京华资富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担任广州市新邦公司的申诉代理人,并最终成功抗诉,案涉金额5000万;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湛江市霞山区建隆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诉案中,代表湛江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霞山站前往最高院出庭应诉,并最终驳回了对方的再审申请;担任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形象侵权专项代理律师;

在刑事辩护方面:担任广东省农垦总局副局长陈X锋受贿一案的辩护人;担任湛江市人大副主任湛X登受贿案的辩护人;担任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局长罗X受贿一案的辩护人;担任广州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汤X晋行贿一案的辩护人;担任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X行贿一案的辩护人;担任东莞市锦海货运代理公司团伙走私案的辩护人;担任陈X祥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辩护人;担任莫骐玮等特大跨省信用卡诈骗案的第一辩护人等。



http://www.zdfllaw.com © arzd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61627号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